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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的防禦率是怎麼算的?
投手的防禦率是怎麼算的?
投手排行: {function anonymous(){function anonymous(){goHOF1()}}} size=1 name=Qp 請選擇項目 防禦率 勝場 敗場 完投場數 完封場數 救援成功 救援點 投球局數 奪三振 出賽數 先發 被安打 被全壘打 四死球 失分 自責分 中繼點 打擊排行: {function anonymous(){function anonymous(){goHOF2()}}} size=1 name=Qh 請選擇項目 打擊率 全壘打 打點 長打率 二壘打 三壘打 盜壘 得分 安打 四死球 三振 出賽數 打數 盜壘刺 上壘率 期間: {function anonymous(){function anonymous(){goHOF3()}}} size=1 name=QRange 本季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A1防禦率計算門檻:投球局數必須達到所屬球隊之出賽數的總合計算公式 = 自責分 × 9 / 投球局數 《每解決一人次視為1/3局》EX:小名投球9局自責分1分
1X9/9=1所以防禦率=1.00 小華投球4局自責分7分
7X9/4=15.75所以防禦率=15.75A2越低越好(越低排名越高)本季《防禦率》排行榜 名次球隊姓名出賽數投球局數先發完投完封 勝 敗 救援成功救援點被安打被全壘打四死球奪三振失分自責分防禦率中繼點1.誠林 恩 宇 17119.2局167310W3L007762710621181.352.鯨吉龍E.G 18108.1局17009W4L007624910427221.833.牛戰玉飛L.P 17104.0局161011W4L011014307436252.164.誠林 英 傑 21137.1局193111W5L0111833610852362.365.鯨沈 鈺 傑 3680.2局4004W4L25703285729242.6886.誠許 竹 見 1590.2局15109W4L00796277136302.987.象武藤潤一郎1799.2局15106W6L00973265437332.988.獅林 岳 平 2391.1局12105W1L01826307136313.0629.象風神J.H 18123.2局18307W6L0010083710543423.0610.獅潘 威 倫 2399.2局14007W7L021176327154353.16111.牛勇壯O.M 23119.1局18219W4L1210210549652483.6212.象武德曼H.W 1374.1局13215W4L00804345744303.6313.獅林登D.L 20123.2局20006W11L001405278566503.6414.象中 入 伸 1283.2局12113W5L00957244642363.8715.牛郭 勇 志 2475.0局11002W3L12715464440374.442
參考資料
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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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出這個投手的總自責分
再將總自責分除於他的總投球局數再乘以九
就是他的自責分率了
也就是算他平均九局會有幾分自責分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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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font color=#3399ff防禦率的算法是「責失分÷所投局數×9」
舉例來說
中華職棒13年中信鯨隊投手宋肇基主投206又2/3局
責失49分
所以他整季的防禦率就是「49÷206.667×9=2.13」
也就是說平均投一場九局的比賽只會失2分多一點
這樣的成績算是相當傑出的
他也是中華職棒13年防禦率王得主。
/font/strong pfont size=2font face=Arialfont class=sbody color=#00648a參考資料/fontbr //font/fonthttp://brothers.idv.st/ /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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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門檻:投球局數必須達到所屬球隊之出賽數的總合br /br計算公式 = 自責分 × 9 / 投球局數 《每解決一人次視為1/3局》br /brbr /brEX:小名投球9局自責分1分
1X9/9=1所以防禦率=1.00br /brbr /br 小華投球4局自責分7分
7X9/4=15.75所以防禦率=15.75br /brbr /br越低越好(越低排名越高)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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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責分係指投手應負責的得分
要決定自責分必須考慮下列二點:br /br(1)決定自責分時
必須扣除一局中所有的失誤(含捕手之妨礙)及捕逸;在考慮若野手不失誤某些跑壘員是否能上壘時
若有任何疑慮
應作成對投手有利之解釋。
為決定自責分之歸屬
故意四壞球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出現
皆視為四壞球計算。
br /br(2)如同一局有二位以上的投手出場時對後任投手
不必考慮其出場以前之因失誤或捕逸的出局機會
應繼當時之出局數為基準
決定自責分。
br /br(A)因安打、犧牲飛球、犧牲觸擊、盜壘、刺殺、、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S)、四壞球、觸身死球、投手犯規或暴投(包括第三好球時暴投使擊球員佔於一壘時)
跑壘員每次的得分均記為自責分。
但限於守隊獲取能將對方的球員三人出局之守備機會以前
符合於前述條件的得分為限。
至於守隊的妨礙處罰
即包含於前述能使其出局的防守機會中。
br /br(1)暴投即係投手投球上的過失
與四壞球或投手犯規同樣
當要決定自責分者
投手應負責任。
br /br【註一】此處所謂「能使攻隊球員出局的機會」是指守隊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
或因失誤致出局未能成立。
以下簡稱為「出局機會」。
br /br本項後段之規定是守隊獲取能使攻隊之球員二人出局之機會後
雖有前述之得分
但符合下列情形者
不得計為投手之自責分。
br /br1 該得分係被記錄為利用第三出局者
或該出局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br /br2 該得分係第三出局機會之球員因野手之失誤
而出局未能成立時
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br /br例如:無人出局
擊球員A擊出中外野前之安打
B投手前之觸擊球
投手傳於一壘
一壘手落球成為跑壘員一、二壘的狀況
C三壘前犧牲觸擊球使跑壘員進佔二、三壘後
D擊出中堅外野高球
A利用該高飛球得分
E三振出局結束該局
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br /br又例如:無人出局
擊球員A因三壘手之失誤得進佔於一壘
B三振出局
C擊出二壘滾地球
二壘手擬封殺A於二壘
但游擊手落球
跑壘員佔一、三壘
D擊出全壘打
E擊出投手滾地球
F三振出局
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br /br對於攻隊的球員有許多情形可計為「出局機會」列述於後:br /br1 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
因野手失誤
致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
或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得一壘者
或因捕手第三好球的捕逸進一壘時(第三好球時
投手之暴投除外)
或因野手失誤進一壘時
對於因守備之失誤而倖免出局的跑壘員
而又是野手起因於該擊球員擊球之行為作野手選擇的結果而獲得進一壘者
對於上述各擊球員之「出局機會」計為1次。
br /br2 因界外飛球守備失誤致使擊球時間延長的擊球員出局
或因野手失誤得一壘時「出局機會」似為2次
其實應計為1次
起因於該擊球員之擊球行為
野手採取野手選擇之結果
擊球員得進一壘時
與防守對象之跑壘員是否有「出局機會」無關
在這活動中「出局機會」應計2次(擊球員「出局機會」為1次)。
br /br3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
不因其他擊球員行為之原因
例如盜壘或類似之行為
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或因失誤
倖免出局者
雖出局機會似為2次
旦應記為1次。
br /br4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
因其他擊球員之行為起因
野手採取野手選擇致使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
出局機會應計為2次。
br /br5 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其他擊球員在同一行動中被雙殺時
出局機會似為3次
但應計為2次。
br /br【註二】1 成為自責分之因素有
安打、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盜壘、刺殺、野手選擇、四壞球、投手犯規、暴投。
br /br2 不能成為自責分的因素有
守備失誤、捕手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捕逸、接落界外飛球之失誤。
br /br以2之因素進佔於一壘或獲得本壘
或進取二、三壘時
不成為自責分。
但依2之因素進取二、三壘之跑員得分時
如認為不藉失誤行為亦可得分時
應記錄為自責分。
(參考10.18(D))又勢必出局之跑壘員
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其後又得分時
不記為自責分。
又記錄員判斷雖有守備失誤
該跑壘員與失誤無關仍然進壘者
不當為(2)的因素進壘
應記為自責分。
上列兩項應特別注意。
br /br(B)依下列理由之擊球員進一壘後
如果得分
亦不為自責分。
br /br(1)因界外飛球的漏接而獲繼續打擊機會的擊球員
因安打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
br /br(2)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而進一壘者。
br /br(3)因野手失誤而進一壘者。
br /br【註】對於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跑壘員
基於擊球員之擊球行為所作之野手選擇的結果
致使擊球員得一壘時
亦適用於本項。
br /br(C)如無失誤應為出局的跑壘員
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後得分者
不為自責分。
br /br【註】本項規定原則上是對於跑壘員採實際之防守活動
因失誤而倖免出局時適用。
但對封殺行為之情形下
野手未作擬刺殺跑壘員之防守動作而失誤時(例如:翻捕落—FUMBLE或漏接等)
經記錄員判為跑壘員確因該野手之失誤而倖免被封殺時
可適用於本項。
br /br(D)因失誤、捕逸、或守隊方面的妨礙及藉妨礙跑壘的幫助而進壘的跑壘員得分者
依記錄員之判斷若無藉此失誤之幫助
無法得分時
該跑壘員之得分不記為自責分。
br /br【註一】跑壘員得分時
當決定是否為自責分
經記錄員判定如不借助於失誤行為就不能進壘又不能得分時
適用於本項。
其他的情況如雖借助失誤行為而得進取二、三壘
但經記錄員判斷
若無該失誤行為幫助
基於其後成為自責分之因素亦得進壘而得分時
應記自責分。
br /br【例一】擊球員A安打上一壘
因捕逸進二壘後
以擊球員B之一壘安打而得分時不記為自責分(但不是一壘安打
是以三壘安打以上之長打得分時為自責分)。
br /br擊球員B以四壞球上一壘
再以C之一壘安打得分時
記為自責分。
br /br【例二】擊球員A以四壞球上一壘
B因三壘手之失誤形成跑壘員佔一、二壘後
擊球員C、D獲四壞球而致使A得分時
若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B
則A就不能因C、D之四壞而得分
故A之得分不得視為投手之自責分
但如D擊出二壘以上之安打
而使AB得分時
A為自責分。
br /br【例三】擊球員A因四壞上一壘
又因捕逸進佔二壘
B三壘滾地球出局
A留於第二壘後
以C之一壘安打得分時
不可視為利用B之內野滾地球出局而得進取二壘
故A之得分不為自責分
但如以C之三壘以上之安打而得分時
是為自責分。
br /br【註二】滿壘
擊球員因被捕手或野手妨礙獲進一壘
三壘跑壘員因而得分時
三壘跑壘員之得分不為自責分。
br /br【註三】擊球員因界外飛球被漏接而延長打擊時間後
基於擊球完成之行為
使跑壘員進壘時
該跑壘員之進壘視為借助失誤行為之進壘。
br /br(E)投手在守備上的失誤
與其他野手的失誤同樣不列為成立自責分之因素中。
br /br(F)跑壘員進壘時
如野手有失誤
要決定該跑壘員的進壘是否基於該失誤(因失誤進壘者
不為自責分)以倘若防守沒有失誤時是否能進取該壘之設想來決定之。
倘若有疑問時
應給予投手有利之記錄。
br /br(G)在一局比賽中更換投手
後援投手(RELIEF PITCHER)上場時
壘上原有之跑壘員後來若得分
或以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所擊出之球致使野手選擇
將前任投手殘留的跑壘員刺殺出局之故
獲得上壘的擊球員得分時
該得分(無論自責分或非自責分)
皆不算後援投手失分。
br /br【原附註】這裡重要的是被遺留之跑壘員之人數
而不論跑壘員是誰
前任投手遺留跑壘員退出
後援投手出場而在該局任務中被得分時
除下列所舉之例外情形外
雖然其遺留跑壘員被判出局
但至其所遺留跑壘員數目為止仍應由前任投手負責
被遺留跑壘員類似盜壘行為、牽制、或妨礙等
不因擊球員行為而出局時
被遺留跑壘員數目應減少。
如〔例〕(7)。
br /br【例】(1)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
投手乙後援
B打出滾地球被刺殺出局使A進二壘
C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
D一壘安打使A得分時
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br /br(2)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於壘後退出
投手乙後援
B使A於二壘被封殺
C擊出滾地球於一壘出局
B進二壘
D的一壘安打使B得分時
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br /br(3)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
投手乙後援
B一壘安打送A到三壘
C擊出滾地球使A在本壘被刺殺出局
此時B進二壘
D飛球被接殺出局
E一壘安打使B得分
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br /br(4)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於壘
投手乙代替
B得四壞球;C飛球被接殺出局
A在二壘被牽制出局
D二壘安打使B由一壘得分
則記為投手乙的失分。
br /br(5)投手甲留得四壞球之A於壘
投手乙代替
B得四壞球再由投手丙代替
因C的擊球A在三壘被封殺
D的擊球B亦在三壘被封殺
E三分的全壘打
則記為甲、乙、丙各失一分。
br /br(6)投手甲留得四壞球之A於壘
投手乙代替
B得四壞;C一壘安打成滿壘
D使A於本壘被封殺
E一壘安打將B與C送回本壘得分
則記為投手甲、乙各失一分。
br /br(7)投手甲留得四壞球之A於壘
投手乙代替
B一壘安打而A於進三壘時被觸殺出局
B於傳球時進佔二壘
C一壘安打使B得分則記投手乙失分。
br /br【註一】例1投手甲
因二壘手滾地球失誤
留A於壘上後
換投手乙
擊球員B四壞球後
C之擊球使A被封殺於三壘
擊球員D擊出三分全壘打~C為甲投手之失分(非自責分)
B、C為乙投手之失分(自責分)。
br /br【註二】本項〔原附註〕之後段所述
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數目應被減少者
是指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與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同被雙殺或因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之行為
致使前任投手所留之二位跑壘員被雙殺(這時只減一)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時均包括在內。
br /br(H)前任投手於擊球員未完成擊球而退出時
依下列要項記明各投手的責任。
br /br(1)投手更換出場時
投球數如下列情形
該擊球員得四壞球者
得該四壞球之擊球員記錄為於前任投手應負責之擊球員
不為後援投手的責任。
br /brbr /br壞球 2 2 3 3 3br /br好球 0 1 0 1 2br /brbr /br(2)上述情形
擊球員以四壞球以外理由
即安打、失誤、野手選擇、封殺、觸身死球等上一壘時
係後援投手的責任。
(包含擊球員局)br /br【原附註】此項規定不構成與10.18(G)有所抵觸。
br /br(3)投手更換出場時
擊球員球數如下列情形
該擊球員及其行為均為後援投手之責任。
br /brbr /br壞球 2 1 1 1 0 0br /br好球 2 2 1 0 2 1br /brbr /br(I)同一局中更換投手時
後援投手於決定自責分時
不得享有其出場前之任何出局機會之利益。
br /br【原附註】本項規定之目的
在使後援投手僅承擔自己該獨力負責的自責分
因為有時對於後緩投手成為自責分
但對於球隊本身不一定成為自責分。
br /br【例】(1)二出局
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因守備失誤而佔壘之B於壘上
更換投手乙
C因全壘打而得3分
則記投手甲失2分無自責分
投手乙的自責分為1。
br /br(2)二出局
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B於壘
更換投手乙
C因守備失誤進壘
D擊滿壘全壘打;則記為投手甲、乙均失2分
無自責分。
br /br(3)無出局
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因守備失誤進壘的B
更換投手乙
C三分全壘打
D、E均三振出局
F因守備失誤進壘
G二分全壘打
則記為投手甲失分2
自責分1。
投手乙失分3
自責分1。
br /br【註】決定某局中途上場比賽之後援投手之自責分
因適用本項規定之關係
雖發生後援投手個人自責分之合計
超出該隊之自責分之現象也是不得已的
雖然投手留下應成為自責分之跑壘員而退出比賽
但可受益於其後之失誤或捕逸所造成之出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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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 = 自責分 × 9 / 投球局數 《每解決一人次視為1/3局》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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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責分(前任投手的責任和隊友失誤不算
如果壘上有人退場
跑者稍後又回來得分
也算是自責分)*9/總投球局數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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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190944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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