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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對勞基法了解的大大們~請進

我先描述公司狀況:我的工作:服務業/門市我在97年3月5日進來現在這間公司工作時間:是早上9:30~晚上10 中午.晚上吃飯時間各為半小時休假方式:每個月5天排休公司特休:做滿兩年才有7天薪資:公司領薪日是分兩筆存入存摺:17280/6224扣勞健保實領國定假日跟春節上班

公司沒有特別補貼(也就是都是領死薪水)在今年5/18收到公司通告

說業績不好

公司虧錢所以要扣薪水或放無薪假我跟同事當然是不能接受

要跟老闆溝通

後來老闆說要放無薪假

我們請老闆發公文

要把無薪假計算方式公布出來老闆原本是不願意發

後來有說要在這禮拜發公文不過

我們等到的公文卻是每個人輪流要去分店支援

從6/1開始(分店是不遠啦)而我們在6/1已經申請到勞資協調會(當天出席的委員居然有8人

不含勞資雙方=.=)想請教大大們:以我公司的狀況

哪些是違反勞基法(除了特休以外)

麻煩列出條款.謝謝^^關於調動的部分

有特別去爬文

像我的狀況是否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項

拒絕調動呢?我想用存證信函的方式

來中止勞動契約

一樣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項...但寄出時間讓我很猶豫

我該等協調後

再寄發

還是這禮拜就趕快寄出呢?麻煩大大們了..時間真的是太緊迫了..因為發生的太突然 在此先謝謝大大們^^
一、國定假日跟春節上班

公司沒有特別補貼(也就是都是領死薪水)答:勞動基準法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二、在今年5/18收到公司通告

說業績不好

公司虧錢所以要扣薪水或放無薪假我們等到的公文卻是每個人輪流要去分店支援

從6/1開始(分店是不遠啦)答:內政部民國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之’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要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條件

未做不利益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

雇主應施予必要之協助.另外也有認為調職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

勞工所受之不利益是否超出社會一般人所能忍受之程度

也是判斷雇主之調職命令有無權利濫用之標準。

雇主所為的調職命令違反調職五原則

或勞工得舉證雇主之調職命令屬於變更原有勞動契約之要約

勞工若不願接受調職(不願意接受新要約)

勞工能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三、我想用存證信函的方式

來中止勞動契約

一樣是以勞基法第14條第6項...但寄出時間讓我很猶豫

我該等協調後

再寄發

還是這禮拜就趕快寄出呢?答:第 14 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一.出席的委員有8人?你就拿給她們算吧....反正人數太多了

而且也是領你的稅金當薪資的人

不用白不用....二.協商結果應該不順利

因為光是加班費就會讓雇主不能接受三.反正你先讓委員算出金額

再聽聽雇主的意願和主席的建議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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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5270071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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